(2015)杭桐执民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曹松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曹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2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曹松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003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松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松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松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曹松军(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5×××9#钞的存款人民币160625.1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