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兵兵诉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利青、张进斌、贾丽萍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兵兵,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利青,张进斌,贾丽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民初106号原告冯兵兵,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孙福水。被告张利青,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县。被告张进斌,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贾丽萍,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兵兵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利青、张进斌、贾丽萍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兵兵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