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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郭红丽与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02行初14号起诉人郭红丽,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新华街道一委*组。二O一六年二月五日,本院收到郭红丽的行政起诉状,认为白城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对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违法故意迫害其人身权益的行为人依法追责,并请求行政赔偿五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郭红丽要求白城市公安局对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违法故意迫害其人身权益的行为人依法追责,并请求行政赔偿五万元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依法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红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绍春审 判 员  张宏宽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