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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小安、邵献惠、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绩溪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钱文辉、于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小安,邵献惠,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绩溪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钱文辉,于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31-3号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舸,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安,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邵献惠,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李小安,厂长。被告:绩溪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钱文辉,总经理。被告:钱文辉,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于龙,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安、邵献惠、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绩溪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钱文辉、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按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钱文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绩溪县XX号房产(产权证号aa**)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家永审 判 员  江芳华代理审判员  程本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