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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8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