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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陆大鸣与彭献军、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大鸣,彭献军,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82号原告:陆大鸣,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思清,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献军,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北路12号3-1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5226-3,负责人:刘向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鸣诉被告彭献军、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彭献军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淳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冠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