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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和裕工业园区第3栋。法定代表人廖启发,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骆村。法定代表人刘兵,公司董事长。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商初字第918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双方曾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对争议解决达成有效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