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梅诉被告王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梅,王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81号原告:黄丽梅,女。被告:王坤龙,男。原告黄丽梅诉被告王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坤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丽梅诉称:2014年7月24日,王坤龙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丽梅借款30000元,按月利率1.5%计息,承诺一年后归还,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9月,黄丽梅急需用钱,向王坤龙提出提前还款,而王坤龙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已一年期满,王坤龙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坤龙立即归还所欠借款30000元及按月利率1.5%自2014年7月24日起计算利息;2、王坤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坤龙未作答辩。黄丽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黄丽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丽梅的身份情况。2,手机短信复印件1份,证明黄丽梅催要欠款的事实。3,借条原件1份,证明王坤龙于2014年7月24日向黄丽梅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及一年归还的事实。4,2014年1月24日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1份,证明黄丽梅向王坤龙交付30000元借款的事实。王坤龙未到庭亦未提举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质证权利。经审查,黄丽梅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黄丽梅与王坤龙系同学关系。2014年1月24日,王坤龙向黄丽梅借款30000元,当日黄丽梅通过银行向王坤龙账户汇存30000元,王坤龙于2014年4月向黄丽梅支付了利息1400元。2014年7月24日,王坤龙向黄丽梅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一张,注明按月利率1.5%计息,并承诺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王坤龙未归还借款本息。2015年9月29日,黄丽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黄丽梅与王坤龙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王坤龙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且该借贷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黄丽梅与王坤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王坤龙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及时还款,王坤龙未按时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黄丽梅要求王坤龙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坤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丽梅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元(原告已预交34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993元,由被告王坤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一祥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