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3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0949F,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林。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华物业公司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