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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覃长安与楚皂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长安,楚皂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72号原告覃长安。委托代理人李永强。被告楚皂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长安与被告楚皂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长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皂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长安撤回对被告楚皂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长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柳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