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覃长安与楚皂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长安,楚皂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72号原告覃长安。委托代理人李永强。被告楚皂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长安与被告楚皂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长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皂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长安撤回对被告楚皂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长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柳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