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365号原告:曹某甲,农民。被告:曹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晓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