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亚培与孟长江、高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培,孟长江,高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060号原告刘亚培,女,汉族,1991年6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李理博、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孟长江,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被告高水旺,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代理人马冠军、黄横利,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亚培诉被告孟长江、高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孟长江向原告借款150万未还,被告高水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孟长江辩称,没有履行债务能力。被告高水旺辩称,担保合同、代还款协议书系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为无效合同。被告孟长江涉嫌诈骗,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借款人借款后又将部分款项返还给了博辰公司及原告账户,有串通嫌疑,需待公安机关调查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孟长江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期1个月,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月息2%。被告高水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当日,原告向被告孟长江的银行账户实际转款1432500元。现原告持借款担保合同、借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本案纠纷。另查,1、2014年12月4日,被告高水旺向原告出具代还款计划书,载明作为担保人在2015年3月前代孟长江一次性支付150万元借款本息。2、2015年5月25日,被告高水旺到洛阳市公安局西工派出所报警称:“2014年3月份,高水旺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名自称是画家的孟长江。2014年4月24日,孟长江告诉高水旺说他要承办央视策划的‘非常6+1’节目,该节目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名导演繁华策划,需要150万元的启动资金才能获得该节目的承办权。孟长江已经找到出借人刘亚培,但是需要高水旺来担保,孟长江告诉高水旺说做这个节目能拉来200万元的赞助费,而且有著名导演繁华先生策划,肯定能赚钱。于是高水旺同意给孟长江担保,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孟长江不但没有还款,而且音信全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经高水旺复议,2015年10月8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撤销公(西工)不立字(2015)00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至今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孟长江向原告借款有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借据为证,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到期追索欠款合理,依法应予支持。借款本金本院按实际转款数额1432500元计。约定的月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水旺作为本案的担保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对原告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还款义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高水旺辩称担保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嫌诈骗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长江偿还原告刘亚培借款本金1432500元。二、被告孟长江向原告刘亚培支付借款本金14325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月息2%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高水旺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孟长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亚培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20元,由被告孟长江承担(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待执行中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惠丽代审判员 吴可征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炫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