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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04-18

案件名称

范永强与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范永强;李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财保19号原告:范永强,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李国文,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强诉被告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国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己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李国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龄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