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正彬与季树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彬,季树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胡正彬。被告:季树华。原告胡正彬与被告季树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彬撤回对被告季树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胡正彬负担。审 判 长 丁澍淼审 判 员 周利明人民陪审员 朱华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清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