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莱州市骏瑞炉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骏瑞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催字第41号申请人莱州市骏瑞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宝仁,总经理。申请人莱州市骏瑞炉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18,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出票人为柳州市华侨紧固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聊城市天马冲压配件厂,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广西柳州市城中支行营业室,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9日,由莱州市骏瑞炉料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州市骏瑞炉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傅馨慧审判员 胡 平审判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