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郁维与楚保全、宜阳县和谐驾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郁维,楚全保,宜阳县和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7民初406号原告黄郁维,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楚全保,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宜阳县和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贾俊飞原告黄郁维诉被告楚全保、宜阳县和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称和谐驾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郁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全保及和谐驾校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郁维诉称,原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楚全保,2013年6月,被告楚全保以其经营的宜阳县和谐驾校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0‰,被告楚全保及和谐驾校均在借据上签名及盖章。被告将上述借款的利息支付至2015年5月,之后不再支付借款利息,也拒绝偿还借款本金。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楚全保及和谐驾校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从2015年6月起至付清之日之止月利率20‰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黄郁维提交了借条原件:2013年6月29日借条:今借到黄郁维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楚全保宜阳县和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务专用章被告楚全保及和谐驾校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被告楚全保在柳泉镇丁湾村开办宜阳县和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2013年6月29日被告楚全保以其经营的和谐驾校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黄郁维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被告楚全保为原告黄郁维出具了借条,和谐驾校加盖财务专用章。二被告将上述借款的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30日。原告向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之止月利率20‰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被告楚全保及和谐驾校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楚全保及和谐驾校借原告黄郁维50000元,由被告楚全保及和谐驾校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黄郁维的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原告黄郁维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楚全保、被告宜阳县和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郁维借款50000元,同时承担5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0‰计算。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楚全保、宜阳县和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晚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秦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