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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鲁福明、张芬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04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进。委托代理人杨彤。被执行人鲁福明。被执行人张芬。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下计生征决(2015)第T6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鲁福明、张芬政策外生育,经查证核实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黄下计生征决(2015)第T6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鲁福明、张芬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164898元。由于鲁福明、张芬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5日,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鲁福明、张芬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告履行通知书,但鲁福明、张芬仍未按社会抚养费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的时间交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本院审查认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鲁福明、张芬政策外生育而作出的黄下计生征决(2015)第T6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黄下计生征决(2015)第T6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卿人民陪审员  马国荣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