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特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60号申请人周某甲。申请人周某乙。申请人周某丙。监护人周永民。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要求宣告康盈盈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诉称其父周占辉于2011年因病去世,其母康盈盈自2012年6月份走失,下落不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现由其祖父周永民抚养。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康盈盈为失踪人。经查,康盈盈,女,1987年7月9日生,系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之母,康盈盈于2012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康盈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康盈盈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康盈盈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康盈盈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康盈盈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