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723号上诉人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北路国秀路2号7号楼304。法定代表人赵新章,董事长、总经理。上诉人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受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起诉人以虚假“对账确认书”将(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起诉人归还上诉人剩余股款12674487.58元在(2014)浦执异字第67号案件中,以假充真造成裁定解冻其12674487.58元,驳回上诉人执行申请至今分文未获,故双方之间不存在“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有关法律责任”的情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卷材料表明,涉案纠纷受原审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6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羁束,该民事调解书系上诉人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