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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8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邵有与被告哈尔滨市亚辰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有,哈尔滨市亚辰机电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8093号原告:邵有,身份号码2302061968********,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三电街火电三公司11栋4单元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盛屏,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亚辰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代码12843575-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邵有与被告哈尔滨市亚辰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简称亚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盛屏,被告亚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亚辰公司按企业平均工资6500元/月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15.6万元;2、请求判令亚辰公司给邵有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3、请求判令亚辰公司给付邵有失业金。事实和理由:邵有是亚辰公司的员工,隶属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供职时间21年半。2014年,邵有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邵有按照既定的条款签定,因该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邵有拒绝签字。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如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计发。被告亚辰公司辩称:邵有已于2014年1月与亚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邵有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邵有原系亚辰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10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因经济补偿金数额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11月17日,亚辰公司通过黑龙江日报公告方式,告知邵有于公告发布30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及社保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合同,相关责任自负。2014年12月17日,亚辰公司与邵有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备案。2016年10月8日,邵有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邵有开庭时自述,2014年10月其收到亚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就经济补偿金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底亚辰公司不再给邵有开工资。据此邵有应自此时起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且邵有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发生中断、中止,故邵有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对邵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