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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金静与尤扬行政诉讼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扬,曹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尤扬,男,1954年1月22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金静,女,1967年11月10日生。上诉人尤扬、曹金静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鼓行诉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尤扬、曹金静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起诉人系南京市鼓楼区宝塔桥居民。起诉人于2015年9月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3201012010CR013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包括起诉人房屋所在的地块进行了转让。起诉人为该地段土地不符合出让条件,所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要求:1、确认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2、判令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因此,尤扬、曹金静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尤扬、曹金静的起诉,不予立案。尤扬、曹金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土地不符合出让条件,该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本案中,尤扬、曹金静认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201012010CR01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合出让条件,违反《合同法》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因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