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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邱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邱某某,甘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898号原告周某某(CHOWMINGWAH)。委托代理人贺山度-爱苏贝勒(HOSAIDOISOBELLA,系原告妹妹),现住美国。委托代理人钱云彬,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QIUYUEFANG)。委托代理人马海容,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文慧,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某某(KAMYUET-MUI),女,1946年3月26日生,现住挪威。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第三人甘某某申请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甘某某向本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案,本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分别为(2010)徐民三(民)初字第1664号及(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79号判决书,以下分别简称1664号及2579号判决],甘某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检察院提出申诉,上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裁定撤销1664号及2579号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做出(2013)徐民四(民)再重字第1号判决(以下简称重1号判决),判决上海市岳阳路XXX弄XXX号房屋归甘某某所有,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5)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5号,以下简称终5号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系争的上海市岳阳路XXX弄XXX号房屋已经重1号和终5号确认归甘某某所有,据此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一案两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美华审 判 员  龚 梅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心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