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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河南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1007号原告河南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付理。委托代理人王星东。委托代理人何金波。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荣。委托代理人胡天锡。委托代理人秦祝平。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芳。委托代理人糜泽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6元,减半收取50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