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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顺花与范云本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顺花,范云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花,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云本,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苏元章,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顺花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李顺花以侵权为由以范云本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其自己也承认是范云本的儿子在锯树时造成其损害,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范云本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不能证实损害结果与范云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对于摩托车损害,李顺花并不是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其也无权以原告身份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顺花的起诉。李顺花上诉称:1、2014年9月27日,范云本和其儿子范中朝一起,先是锯涉案大树位于大巷道路面上的树枝,然后锯位于李顺花家院中的树枝。范云本一直在树下观察、指挥范中朝具体锯哪个树枝,并帮助范中朝移动铁制脚手架。范云本和范中朝的共同行为造成李顺花受伤,范云本理应成为本案的共同侵权人。2、原审中,李顺花意识到漏列范中朝为被告,要求原审法院追加范中朝为被告,原审没有追加。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没有明确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范云本答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裁定驳回李顺花的起诉是否正确?本案中,李顺花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李顺花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0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 娟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