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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屈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47号原告:屈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于某甲,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屈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屈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鸣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被告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于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性格各异,二人经常生气打架,对母子三人生活漠不关心。无奈,原告于2014年12月回娘家,被告及其家人也没有人接原告,虽经他人调解,无和好的希望,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于某乙,婚前嫁妆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提供经济帮助10万元。原告屈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原告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据以表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于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没有能力提供给原告经济帮助10万元,最多只能提供2万元。另外,在外地办厂,原、被告共同出资26000元,厂总投资20多万元,经过经营现在仅欠外债7万多元,等六台机器本金收回以后,其余的的收益归原、被告所有。被告向本院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被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于某丙。婚后,原、被告在外地办厂,购置六台机器,原、被告共同出资26000元,厂总投资20多万元,目前尚欠外债7万多元。2014年12月份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回娘家居住,互不联系,导致二人感情逐渐疏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屈某与被告于某甲是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未珍惜夫妻感情,二人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子于某丙现随由被告于某甲生活、婚生女于某乙现随原告屈某生活,维持抚养现状均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经济帮助10万元,因原告、被告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在10万元左右,对该请求数额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屈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二、婚生子于某丙由被告于某甲抚养教育,婚生女于某乙由原告屈某抚养教育,互不支付抚养费;三、被告于某甲支付给原告屈某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于某甲支付给原告屈某经济帮助5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勤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