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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337号原告张某某(已故),男,生于1967年3月25日,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司某某、刘某,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生于1981年月5月18日,汉族,住横山县横山镇,系陕K743**号(主)、陕KK6**(挂)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及车主。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去世,因张某某继承人不再申请参加诉讼,故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景相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