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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范文萱与周勇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萱,周勇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981号原告范文萱,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林海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诚,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原告范文萱与被告周勇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