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刘军香与刘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香,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81-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香。被执行人刘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香与被执行人刘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华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