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伦华丰与伦志华、贾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华丰,伦志华,贾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伦华丰。委托代理人赵建立,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伦志华。被告贾秀凤。原告伦华丰诉被告伦志华、贾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限三个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华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共计5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