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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勇辉与徐建明、芮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辉,徐建明,芮林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李勇辉,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刘伟中,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明,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芮林妹,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李勇辉与被告徐建明、芮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辉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明、芮林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辉诉称:其与徐建明系朋友,2012年5月20日,徐建明称购买设备需要向其借款20000元,其给付现金20000元后,徐建明当场出具借据,并约定月息2%。后多次催讨,徐建明于2014年书面承诺归还,但至今分文未还,因上述借款发生于徐建明与芮林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判令徐建明、芮林妹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及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建明、芮林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徐建明向李勇辉出具《借据》1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用于购买焊接设备,双方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徐建明又于2014年1月,在上述《借据》下做出承诺“本月底,至少还10000元,其余的2个月还清”。因徐建明未按承诺还款,李勇辉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另查明,徐建明与芮林妹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李勇辉提供的《借据》、《承诺》、婚姻关系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李勇辉提供的借据与承诺,证明徐建明与李勇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债务人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徐建明理应向李勇辉归还欠款,而上述借款发生于徐建明与芮林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勇辉据此要求徐建明与芮林妹共同归还结欠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徐建明向李勇辉出具借据并双方约定月息2%,即年利率24%,现李勇辉主张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徐建明、芮林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明、芮林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立即归还原告李勇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徐建明、芮林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900元,由被告徐建明、芮林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加嘉代理审判员  陆嘉琛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刚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