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虞虎君与鲍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虎君,鲍鼎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154号原告:虞虎君,无固定职业。被告:鲍鼎奇,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虎君与被告鲍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虎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攀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