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牟式志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87号罪犯牟式志,农民。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台三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式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牟式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牟式志报请减刑三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94.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牟式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式志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明强审 判 员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