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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036号原告黄某某,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梁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