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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28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毛陆权与黄建东、邹宏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陆权,黄建东,邹宏超,许盛枝,黄建旭,黄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872-1号原告毛陆权,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建东,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邹宏超,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许盛枝,女,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建旭,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斌,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陆权与被告黄建东、邹宏超、许盛枝、黄建旭、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陆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47元,依法减半收取637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73.5元,由原告毛陆权负担。审 判 长  刘仲华人民陪审员  林永强人民陪审员  吴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虞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