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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永源石化有限公司与吴煌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永源石化有限公司,吴煌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永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灿,经理。被执行人吴煌仔,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永源石化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吴煌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煌仔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煌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