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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某科与杨某伍、陈某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科,杨某伍,陈某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0号原告:黄某科。被告:杨某伍。被告:陈某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科诉被告杨某伍、陈某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科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家胜审 判 员  程 运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