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某科与杨某伍、陈某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科,杨某伍,陈某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0号原告:黄某科。被告:杨某伍。被告:陈某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科诉被告杨某伍、陈某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科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家胜审 判 员 程 运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