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温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8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祁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温某。上诉人祁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陈 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