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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温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8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祁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温某。上诉人祁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陈 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