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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曾萍与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金手指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萍,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金手指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曾萍,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斌,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法定代表人吴孝菊,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金手指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田玉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萍诉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金手指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