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立生与封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生,封海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66-3号申请执行人高立生,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生,系西宁市城北鑫磊建材经营部业主,住西宁市城北区。被执行人封海卫,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生,现住西宁市朝阳西路。申请人高立生与被执行人封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东十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封海卫给付申请人高立生共计199280元(货款180000元,违约金16605元,案件受理费26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封海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高立生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封海卫承担执行费28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封海卫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高立生同意,暂缓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作出的(2014)东十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