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5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叶建伟与阿克苏地区顺通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5383号原告叶建伟,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苏地区顺通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公里处地区顺通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伟诉被告阿克苏地区顺通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伟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建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建伟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代审 判员 喻 霞人民陪审员 侯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