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57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凤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