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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57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凤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