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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8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曾某某,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某某价值30000元的房产(房产证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某某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湖边镇龙岭新村室房屋(产权证号:)。二、查封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开发区师院南路南侧金领秀号楼室房屋(产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