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祁某某诉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205号原告祁某某,女,41岁。被告严某某,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28.8元,共计2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静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