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7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宝珍与被上诉人朱翠兰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宝珍,朱翠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宝珍,女,汉族,1959年1月2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翠兰,女,汉族,1959年9月15日生。上诉人吴宝珍因与被上诉人朱翠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宝珍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宝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宝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吴宝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家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