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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宝珍与被上诉人朱翠兰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宝珍,朱翠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宝珍,女,汉族,1959年1月2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翠兰,女,汉族,1959年9月15日生。上诉人吴宝珍因与被上诉人朱翠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宝珍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宝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宝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吴宝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家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