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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濮0928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张文彬与白吉峰、王志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彬,白吉峰,王志献,刘跃民,庞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濮0928民初377号原告张文彬,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白吉峰,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志献,男,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跃民,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庞占伟,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张文彬诉被告白吉峰、王志献、刘跃民、庞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刘跃民、庞占伟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原、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均在濮阳市华龙区,因此本案应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1月24日,作为甲方的原告、作为乙方的被告白吉峰与作为丙方的被告王志献、刘跃民、庞占伟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第9条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的签订地为濮阳县,如发生纠纷,当事人约定由本协议的签订地濮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跃民、庞占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慧艳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