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朱艳萍与黄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萍,黄清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226号原告朱艳萍,女,汉族。被告黄清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萍诉被告黄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七日内(即2016年1月25日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9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翠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树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