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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朱艳萍与黄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萍,黄清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226号原告朱艳萍,女,汉族。被告黄清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萍诉被告黄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七日内(即2016年1月25日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9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翠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树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