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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明与徐金朝、谭晏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明,徐金朝,谭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退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晏林。上诉人金明为与被上诉人徐金朝、谭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明撤回上诉。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军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