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富超与张思源、刘其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超,张思源,刘其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742号原告刘富超,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张思源,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被告刘其敏,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超与被告张思源、刘其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富超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