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郁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曾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郁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曾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7号原告王郁君,女,1999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林红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1幢太古广场12层1201房、1202房1203房、1204房局部区域,组织机构代码74637542-3。负责人郑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秀玲、谢富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曾斌,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郁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曾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郁君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郁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王郁君负担。审判员 阙美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