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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65号原告:张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阮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2015年8月6日,张某某与阮某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一直感情不和,而且阮某某对张某某及其不信任,多番猜忌张某某出轨,并在张某某单位恶意中伤,造谣张某某与他人有染,给张某某身体和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张某某认为阮某某的种种行为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如下:判令张某某与阮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由阮某某承担。阮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阮某某与张某某已分居两个月,张某某与别人有出轨行为。阮某某曾经还过张某某钱,张某某没有给阮某某出收条。如果张某某给阮某某出具收条,阮某某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年末张某某与阮某某相识,系同事,2015年8月6日张某某与阮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二人无婚生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阮某某虽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所提理由只是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间短,婚后缺乏信任,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应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如双方婚前存在经济纠纷,可协商解决或另案告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